利用香港公司經營任何業務、服務獲得來自於香港的利潤(售賣資本性資產所獲利潤或蒙受的虧損除外)均需納稅。反之,取得來自海外的利潤則無須在香港納稅,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,亦無須納稅。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來自於香港,主要根據經營事實而定。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分,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「業務」,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。
企業類型 | 首200萬港元利潤 | 其後利潤 |
有限公司 | 8.25% | 16.50% |
獨資或合夥企業 | 7.50% | 15% |
First Group Business Services Limit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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